刘杰案呢?什么是开始和结束?
今年元旦刚过,一天下午,负责报社的总编辑指着他桌上的两张纸对我说:“刘杰(此人曾用名刘静洁,别名刘杰,她经常故意改名,让人分不清)状告报社!”
起诉书称,被告在2003年2月8日和2月10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上发表了三篇文章:揭开中国第一个月亮的面纱,以这种方式塑造中国第一个月亮,迷迷糊糊地为刘杰做宣传,其中含有大量对原告名誉和人格的侮辱和诽谤。
可能连老板都有点惊讶。我的反应不是紧张,而是有点激动。
我立刻想起,去年65438+10月的某一天,我不小心接到了刘杰的电话。
这是一个久违的电话。自2003年2月8日起,我和记者刘芳在本报头条刊登了“揭开中国第一个月亮面纱”系列报道。之后,刘杰去报社“讨伐”了一次。自从非典之后,我很久没有她的消息了。她在电话里问我有没有时间,想找个地方邀请我晚上出去坐坐。我拒绝了她的邀请,告诉她如果有什么事,你可以明天早上来报社找我。
像以前的每一次约会一样,一个早上过去了,却不见她的踪影。就在午饭前,刘杰的电话来了。“我要去法院起诉你。现在我只想跟你确认一下,你们报社的总编辑是李雪谦吗?”我听得出来,她的话里有几分得意和试探。我回答,“是的,法人代表是李雪谦。但这样一来,我们就没有单独见面的必要了,还是法庭上见吧!”
不止一个记者问我,“在揭开‘中国正月’的面纱之前,你有没有想过自己可能会惹上官司?”
当然了。我之所以敢揭开面纱,是因为我自信这组报道是基于经过仔细调查的事实。
我认为新闻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法院也要以事实为依据。带着必胜的信心,我再一次面对“中国的第一个月”。
作为佐证:西去乌海,东飞温州。
诉讼就是证据。
我们明明知道刘杰这次滥用了上诉权,但在战术上,也不能太低估。她为报告提出的所谓侵权点有17个,在证据目录中列出的证据有40多个。虽然她向法庭提交的很多证据都是相互矛盾的,有假证、伪证,但是我们对每一个证据都是认真对待的,因为稍有疏忽就可能给报社带来不必要的名誉损失。
虽然在采访过程中保留了大量证据,但针对刘杰起诉书中的指控,还必须收集更多的证据。
春节前后的那几天,我几乎完全放弃了休息时间,不停地在北京来回穿梭。我去过北京图书馆、海淀书城、16路公交车站、加州牛肉面馆,邀请我采访过的家长和当事人对原采访中涉及的事实进行回顾,请关键人物对关键事件留下证言,确定可以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2月23日,我登上了开往内蒙古包头、乌海的西行列车,专程了解刘杰的真实身份和她在乌海市人民医院的工作经历。
刘杰的温州之行是“揭开中国第一个月亮”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否认自己利用早年在温州受的教育发家致富,刘杰公然采用偷栏的方式,凭空捏造了一个“刘静洁”,谎称去温州的是“刘静洁”而不是自己,当时正在京郊扶贫,从而指责本报文章失实。
真的是这样吗?
细心的人注意到,这两个“刘静洁”不仅同名同姓,而且同年同月同日生,都是女性,都是内蒙古乌海市人。唯一的区别是ID号相差一个数字。微妙之处在于1502和1503的前四个数字!据了解,内蒙古几个大城市的区号分别是:呼和浩特是1501,包头是1502;乌海是1503。
在乌海市公安局和包头市公安局,我们获得了关键证据。
乌海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刘杰,原名刘京杰,出生于1964年2月15030319640265438(更换后的新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为150203640215002的法人代表“刘京杰”,经包头市公安局查询发现根本没有此人。这张身份证的持有人叫王某某,是本市第五橡胶厂的工人。
往西到了乌海之后,就掉头飞到了位于东南沿海的温州。当初在温州电话采访了一些当事人,现在想请他们给我证人证言。
美丽的温州在寒冷的细雨中,温州却给我温暖。
我一拨通电话,就找到了那个重要的证人——2002年夏天邀请刘杰来温州的合作者,温州“紫力源”公司的何经理。说来也巧,他当天下午刚从江西抚州回来,当晚本该去上海。因为有点累,他决定改到第二天早上,没想到一下子就被我抓住了。
《温州日报》社会新闻部主任、记者周、吴、、等温州家长给予了大力支持。他们不仅愿意作证,还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据,比如向刘静洁账户汇款的原始凭证。
当然,也有遇到挫折的时候。温州苍南县金乡镇的陈德耀,就是《温州日报》报道的被刘杰骗走654.38+0万元早教款的家长。我一次又一次地打电话去见他,但他一次又一次地拒绝。他说:“你千万不要来金乡找我。我不想再谈刘杰了。媒体曝光度如何?公安机关问了又怎样?钱还是没退,却让周围人笑了。我只是一个普通的乡村教师,收入也不是很高,所以我觉得我很倒霉!”
我理解他的感受。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你是为谁?不用担心我们受骗的家长!我们坚决支持你!如果需要我们做什么,就告诉我们,我们绝不含糊!”
杨是北京人民机器厂的退休会计,是一个典型的北京人。她说话很快,干脆利落,每次见到她都鼓励我。
能遇到这样一群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家长,我觉得很幸运。当法院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没有一个人退缩。
随着“中国第一月亮”的真实面目被揭露,我不仅接到越来越多的电话和信息,而且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新证据。
经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大队举报,核实刘杰注册的“北京人在起点国际儿童教育咨询中心”因2002年未参加企业年检,于2003年8月2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小区的孟小姐打电话投诉。今年6月2日,刘杰也来我家,拿走了65438+10万元的早教服务费现金。不知道她能不能拿回来?
安徽亳州女青年王写材料反映,刘杰在与刘杰合作过程中,骗走她7万元中的21万元。当她发现刘杰是合同诈骗时,要求退还自己的股金,但刘杰一直推脱,不肯退还。
多做错事,就会死。看来“中国第一月亮”的形象是人为塑造的,短时间内就崩塌了,再次证明了这个道理。(谢翔)
胜诉后的思考
正月,刘杰起诉《中国青年报》以失败告终。
回顾诉讼之初,刘杰曾表示对打赢官司“充满信心”,这让我想起了几年前“点子王”杨贺的案子。杨贺在二审法庭上也慷慨陈词,最终以诈骗罪入狱。
事实上,杨贺和刘杰都很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但他们热衷于与媒体打名誉官司。第一个原因是利益冲突——你揭开了刘杰的“面纱”,阻止了岳跃赚钱。告你是轻的。其次,向报社举报是最方便的事情。
方便之一就是等啊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起诉某报社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原告的选择面要宽得多。原告可以选择报纸的位置,选择自己的门,去旁边没人的法庭。比如几年前,有人从咸阳到Xi安起诉一家京报,理由是该报在Xi安的发行量比咸阳大,Xi安的法院至今还受理。所以在外地的名誉案件中,大部分报纸都是被告。我没有统计过,但是我觉得名誉案件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事案件中应该占相当大的比例,可能会有异议成功的,但绝不是大多数。
二是方便,原因很容易找到,不需要准备证据。一份报告从几百字到几千字不等。就算找不到“硬伤”,有些话还是可以纠结的。举个例子,你不说再见就说“跑了”,就是侵犯名誉权,因为只有涉案嫌疑人才会“跑了”。看看刘杰投诉的内容,有很多这样的理由:比如报道中有一个副标题“聪明的温州人被(刘杰)算计了”,刘杰的律师在法庭上大谈“算计”二字如何诽谤;郭盖的文章标题是《中国第一个月亮就是这样塑造的》,这个标题还被起诉侵犯了刘杰的名誉权,简直不可思议。
第三个方便是花费不多。刘杰的一场官司,只花了80元诉讼费。
第四个方便是风险不大。不管你的案由有多荒唐,不管你在法庭上撒了多少谎,就算输了官司,刘杰也不会再失去什么,因为反正已经被媒体公开曝光了。
相反,媒体和记者不仅成本高,而且风险大。
首先是取证的成本和风险。记者采访新闻事实与公检法不同,后果不同;媒体和记者判断新闻事件真实性的标准,也不同于司法人员判断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标准。记者的责任和权利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更有区别。
然而,中国没有新闻立法来规范新闻的采集、传播和发布,也没有新闻法来界定和保护记者的责任和权利。《民事诉讼法》对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诉讼的证据要求与其他民事诉讼相同——书证、物证必须是原件,提供新闻事实的人要么出庭作证,要么有签名证言。这些对于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并不难的证据,对于媒体和记者来说,有时并不容易。比如嘉禾拆迁事件。如果嘉禾县政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相关媒体和记者告上法庭,我觉得被告很难拿到嘉禾县政府拆迁的红头文件,我也怀疑是否所有被采访的人都敢出庭作证。即使没有压力和恐惧,证人也可能因为害怕麻烦而拒绝作证。
所以媒体一旦被起诉侵权,首先面临的就是取证难的风险。然后,记者要面对复杂的取证,有时要重复几乎所有的采访。随着科技的普及,记者有了录音机,但有些新闻是不能用录音机采访的。所以报社被起诉的时候,写稿子的记者应该放下自己所有的工作去取证,确切的说是让新闻采访获得的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要求。算上记者的差旅费和证人出庭所涉及的费用,恐怕也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回到刘杰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杰的诉讼请求,但恐怕此事仍悬而未决,刘杰可能会上诉,这是不怕的。问题是,那些被刘杰骗了,又无处申诉的家长,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吴言)
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新闻监督
随着审判长的小木槌敲响,历时半年的引人注目的“中国第一月亮”诉中国青年报名誉侵权案(一审)终于落下帷幕。虽然结果在意料之中,但在宣读判决书之前,很多人还是暗暗捏了一把汗。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自上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有“新闻官司”以来,媒体被指履行新闻监督职能,结果很多媒体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于是,新闻界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媒体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对做坏事的人进行揭露和批判,但事后却往往成为被告,甚至看着做坏事的人打赢官司。反过来,媒体还要向他道歉,甚至赔偿他“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目前新闻监督难以开展的一个社会原因。
其实说出来也不奇怪。追究媒体败诉的原因,除了法律以外的势力在办案中的干扰,被批评的人在诉讼中往往采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方式。即使你批评的大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主要事实甚至大部分事实是真实可靠的,只要有少数甚至个别事实不准确(或者证据不足),甚至有一些用词不当(比如出于义愤,不小心用了贬义词),这些都会成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依据,也会成为媒体败诉的理由。
本报曝光所谓的“中国第一月亮”,不仅维护了公众利益,还打赢了官司,因为我们从介入的第一天就做好了打官司的准备。因此,在整个采访活动中,所涉及的一切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既有来源,又有证据,使采访过程同时成为调查取证的过程。这样在法庭上就立于不败之地。
“初一月亮”不仅有诉讼经验,还善于钻法律空子。比如她给自己准备了两张身份证:一张是名为“刘杰”的真身份证,一张是名为“刘静杰”的假身份证。她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名字和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为此,我们去了她的身份证发放地,向权威部门取得了确凿的证据。此外,法官在庭审中通过众多证人巧妙地指认了她,最终她的骗术在法庭上被揭穿。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判案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是媒体进行新闻监督的原则。“诉讼即证据”。只要我们保持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正心态,严格依法开展活动,“胜利”就一定在我们手中。(郭家宽)
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