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公安局哪里投诉?

对阜新公安局的投诉可以向辽宁省公安厅或当地检察院提出。

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对国家的活动,参加罢工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体罚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七)殴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他人的;

(八)违法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制定的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定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