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早教机构品牌与加盟商的关系是特许经营,而不是直营,加盟商卷入违约诉讼,品牌是否有责任?

品牌是有责任的。这就相当于人与物的关系。加盟商属于加盟者,品牌属于加盟者。当关联方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关联方和被关联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仅就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对类似情况下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同一诉讼当事人。”第五十二条还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 * *共同诉讼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关联人以关联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时,第三人与关联人发生纠纷的,第三人可以将关联人与关联人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追究其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