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避免教育培训机构跑路?

8月以来,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案例层出不穷。随着政策监管的收紧,未来两个月仍有很大风险。

近日,据微博@ Xi安人1爆料,Xi安本土教育培训品牌无线之星拒绝向家长退费,拖欠教师工资。

其实面对不同类型的校外培训机构,也有不同的方法和途径。摸清教培机构的套路,掌握法律维权的方法,是事故发生后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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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外培训?

在政策文件中,严格界定了“校外培训”概念的适用范围。

教育部2021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校外培训范围的通知》中,外语等内容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称为学科,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称为非学科,统称为校外培训,由教育部门监管。

但现实中,校外培训往往被简单理解为“孩子在校外学习”。因此,“早教”、游学、国学班等新兴服务也会被家长视为校外培训。这显然是对概念的滥用。就拿“早教”来说吧。2019年,国务院将这个错误的名称重新规范为“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服务”(以下简称“托幼”)。这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实际上是本质上的巨大区别。

在市场行为中,家长和机构把“早教”作为一种教育阶段和方法。是指通过灌输知识和艺术训练,促进儿童在语言、认知和情感方面的发展,以满足“赢在起跑线上”的愿望

在政策文件中,“关怀”应以保育为主,教育为辅。换句话说,这些机构在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后,主要是为家长提供半天或全天托管服务。这些机构只要注意自身的健康安全,保证孩子不会生病,就完成了任务。补充教育工作的目标主体不是孩子而是家长,机构为家长提供育儿指导、亲子课等简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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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家长和政策对关怀的理解是不同的:一方认为是“教育行为”,一方认为是“保健”。也正是认知上的差异影响了家长后续的维权行动。

每当“早教”机构跑路,家长们总会首先想到教育部门,要求他们保障自己的损失。但在政策中,一个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只有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然后在卫生部门备案,才能开门营业——教育根本不参与审批程序。

其他的像“早教”也处于“灰色地带”,还有游学、国学班、海外教育等难以界定的概念。经营范围往往是“教育咨询”,属于信息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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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无论是“早教”还是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都是常态。

只是与“早教”这种简单的商业模式相比,校外培训不仅从小学到高中的时间跨度较长,而且涉及语言、数学、英语这两大学科和艺术、体育这两大非学科,因此往往是“携款潜逃”的重灾区。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校外培训机构一直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明确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想开业,必须先取得当地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才能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在日常操作中,教育和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一个负责教学内容和教师质量的审核,一个负责审核登记和收费公示的管理。

然而,校外培训机构的“预付式消费”还是钻了监管的空子——教育部门无法介入其资金管理,市场监管无法深入了解其教学情况。在行业野蛮生长时期,校外培训机构往往会要求家长提前支付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学费,以此来推广营销,扩大规模,然后收取更多的预付款。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日常教学难以为继,家长想要回学费也几乎不可能。

虽然早在2018年,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就规定,教学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少于60课时)的费用,试图控制日益疯狂的预收费行为。但这一政策并未引起家长的重视,机构仍以“送班”“打折”等其他名义继续违规收费。

也正是如此,在政策更加细化的“双降”政策出台后,各地监管部门开始关注日益混乱的预付费体系。

比如65438年10月27日,Xi市教育局发布了《Xi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教育部门将配合财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预付款进行监管,监督资金足额进入学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而且家长要求退款后,也能顺利拿到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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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跑路后,如何合法维权?

每当校外培训机构出了问题,报名的家长往往比谁都着急。闹事不是上策,也不必自食苦果。当事故发生时,首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我该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权?

只要签订了合同,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就被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所约束。家长花钱为孩子购买补课服务,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直至服务结束,合同关系自动终止。

一旦因“跑路”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家长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法律提供的解决路径,也是合法合理范围内最高效的解决路径。这些部分都有相关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我们将在这里详细说明: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维权之初,家长需要先保存相关重要证据。

合同是关键。它既能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又能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家长在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时,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难注意到合同中的细节。这些机构拟定的合同大多也有猫腻,比如“退费需支付违约金”、“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家长权益。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规范的合同,最好是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2021联合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标准化的合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内容质量、担保条件、风险分配等给予了适当的界定,可以在疫情风险和机构“跑路潮”中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付款凭证也是关键。很多家长还没签合同就跑路了。我们做什么呢事实上,即使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双方的付款和付款凭证也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关键。另外,已消费的课时记录,与机构负责人或老师沟通的凭证(如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只要能证明校外培训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都是解决纠纷至关重要的证据。

发生意外后,家长应尽快整理、备份重要证据,并尝试与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沟通解决方案。因为和解相对来说维权成本最小,也相对省时省力。但在沟通无果或出走的情况下,家长只能寻求相关部门的介入。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作为另一种商品形式,校外培训服务也属于消费者协会的管辖范围。家长可拨打12315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受理投诉、调查事件后,会帮助家长调解。但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组织,没有行政处罚权,面对复杂的案件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这里也要明确一点,在合同纠纷中,维权的对象永远是校外培训机构。无论是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还是市场监管、教育部门等行政机关,都不是家长维权的对象。接到投诉后,这些部门确认事实后,社会组织可以调节双方矛盾,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处罚,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退钱”,但自己不能给家长“退钱”。

此外,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交易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还可以向交易会主办方和柜台出租方主张赔偿。”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果家长不直接与租赁场地的房东\商场签订合同,那么双方就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房东\商场没有“退钱”的义务。所以,在维权中,最重要的是找对对象,避免到处发力,但这还不够。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无论是“早教”机构还是校外培训机构,家长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部门,有义务认真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保护其正常的消费权益,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和预付式消费风险提示。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当事人伪造合同、发布虚假信息诱导订立合同、不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编造虚假理由解除合同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调查清楚后,会首先尝试联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为警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有教学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跑路,家长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教育部门经核实后可以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如果是无证经营,教育部门还可以对其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伪造办学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早教”、托管等其他服务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辖,维权难度较大。

面对“发卡”的校外培训机构,家长也可以向业务部门投诉。因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培训机构在向学员发放课程实体卡时,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申报并通过审批。如果没有备案,或者到期前不能提供服务,商务部门也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行政机关介入后,家长仍面临“退费难”的问题,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如果维权家长与跑路的校外培训机构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同意打官司,那就向法院立案。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与谁签订合同,向谁支付费用,关系到仲裁或起诉的对象是谁。如果对方是公司,那么仲裁或起诉的对象就是公司;如果培训机构签了合同,但是培训机构老板亲自收钱,可能会出现公司和股东hotchpot之间的情况,仲裁起诉的对象还是把个人带进来比较好,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和协调解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或诉讼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机构能否退还家长的学费。

培训机构跑路后,公司或学校的账户往往没有资金。拿到判决文书后,家长可以追溯校外培训机构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可以请求法院在执行时将股东作为执行对象予以追究。

但如果培训机构已经申请破产,家长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申报债权,然后参与债权分配。但一般来说,先得分的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其余为普通债权人。学费一般都是后面顺序还的,家长实际要求的退款往往很难实现。

如果涉及到“培训贷”,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由于消费者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的是服务合同,与借款机构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因此无论培训机构的合同是否履行,消费者作为债权人都需要根据合同对借款机构承担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是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家长需要先还清贷款,才能起诉培训机构,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借款机构不合格,那么家长可以要求直接解除相关借款合同。

去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一忽悠就多交钱,把学费转到对方个人账户,签不正规合同,等着机构跑路不理性维权,都是不可取的。

当然,如果家长有初步证据证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比如在资金紧张,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在骗取更多家长签约收钱。那么家长也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果调查后涉及合同诈骗,他们会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在公安机关的压力下,解决退费等问题会更有效率。

感谢北京德衡(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对本文的法律指导。

作者|嘉兴|贞观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