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生育社会保障局

你好,鉴于这种情况,估计你不是上海本地户口。

领取产妇津贴需要妇女缴纳社会保障费。只要在公司上班就可以交钱。

我现在已经下载了一份这个资料,你可以看看。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本市孕妇生育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自2009年起,已生育或流产妇女月生活费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3月31日

以下来自网上搜索,可以参考一下。

上海生育保险管理攻略(含所有保单详情,妈妈必读)!

毫不夸张地说,上海的生育保险是全国最全面、最到位、最周到的。上海的妈妈还挺有福气的!

那么,你在这个城市有生育保险吗?如果有,一定要搞清楚上海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如何惠及家人的。如何在经济、就业等方面给你保障和补贴?没有收到的妈妈一定要仔细看看下面的内容!

问: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办理细节有专门的电话吗?

答:是的。具体咨询请拨打上海市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或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3。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的妇女,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就业妇女,其单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女性,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

(四)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照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生育妇女。

问:什么是“计划生育”?

答:生育子女的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计划生育”:

(a)计划内第一个孩子的出生;

(二)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并经市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生育但怀孕后流产的。

问:生育保险待遇如何?

答: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两部分。

问: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需要同时提供哪些信息?

答:

一是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妇女,生育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孕妇在办理生育保险时,应在柜台填写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65438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注明分娩是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为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全国统一。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登记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七)批准再生育的,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育龄妇女需提供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九)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还应当提供其农保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妇女,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1)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孕妇生育或流产后可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问:在哪里可以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答:可以直接去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4:30)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993号社保中心50879091

徐汇区徐红北路80号社保中心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 56531268

虹口区曲阳路179号社保中心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新永安路9号社保中心63112290

卢湾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沈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朱泾镇健康路271号社保中心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问:生育津贴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津贴的期限:

(一)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早产不足7个月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怀孕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房款+0.5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3)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孩子患有宫外孕的,享受生育津贴1个月。

生育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者早产不满7个月的,除享受正常3个月的生育津贴外,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晚育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问:生育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计算?

答:孕妇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其生育津贴按以下方式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补贴期限。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活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在职妇女,在生产或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和生活补助,因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且不足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单位支付。

(二)逾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其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其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补助年限发放。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失业妇女,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其按规定享受的生育和生活补助期限发放。

生育子女的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在职女职工,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期生活补贴。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其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乘以其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补助期限发放。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其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生活补助年限发放。

问:孕妇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性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

(一)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早产不足7个月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怀孕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7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问:职业女性生育期间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答:在职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妇女缴纳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在职妇女每月领取的生育生活补助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如恰逢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可按新标准执行。

问:《办法》出台后,是否会影响“三期”女性享受的原有休假规定?

答:不受影响。妇女原享受的假期规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问:有蓝印户口的女性是否在《办法》范围内?

答:不在享受范围。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提到的工资性收入?

答:工资性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问:什么样的女性不适用《办法》?

答:

第一种:从未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女性;

第二种:在单位工作或不在城镇居住的流动妇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

三是在农业或乡镇企业工作的本市农村妇女;

第四种:在本市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不按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女性。

问:如何理解《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已生育或者流产的在职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补助低于其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

答:比如上一年度就业妇女月工资收入为10000元,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的300%,即高于9876元,那么按规定最高社保缴费基数为9876元,生育津贴金额为每月9876元×按规定应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每月124元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

问:《办法》颁布后,女性生育平均待遇如何?

答:第一项:每人平均医疗期约4个月(三个月90天+晚育30天),则人均生育津贴为2892元×4=11568元(按全市月平均工资2892元计算);第二项:生育医疗费补助3000元;综合来看,生育的女性平均可获得高达65438元+04568元的生育保险,而这还不包括医保承担的生育住院费用。

问:个人需要缴纳保险费吗?如何筹集生育保险基金?

答:《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也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费工资总额的0.3%划转。关于《办法》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0.8%的费率按月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待本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时执行。

问:该方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除了一般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性和供给性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化程度较高:即育龄妇女在生育期间与企业适当分离,不受各单位影响。生育保险费只能由个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参保面广:一方面,单位参保突破了国家生育保险试点条例(1994颁布),扩大到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企业除外。另一方面,在个人待遇范围方面,突破了国家生育保险试点条例(1994颁布),企业职工除外。扩大到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女性,无论何种就业状态,即使失业,只要在就业时已参加城镇保险措施;

3、个人不缴费,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有一定福利:暂时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转出;

4.保障基本生活和医疗:这种方式既体现了待遇公平,也体现了实惠。其中,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体现公平原则,生育生活补助体现受益原则;

5.与其他社会保险有很多接口: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相关,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是享受生育保险的必要条件。

具体计算方法:

1,不晚育,自然分娩:2892×3+3000=11676元。

2.不是晚育,受孕率2892×3.5+3000 = 13122元。

3.晚育自然分娩:2892×4+3000=14568元。

4.晚育和剖腹产:2892×4.5+3000 = 16014元。

页(page的缩写)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补助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高于2892元的,仍以实际社保基数为准。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