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早教中心有什么要求?

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政府考察: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区教委会同区卫生局、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观察考察;

3.申请人签署初审意见后向所在地或区教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材料。

4.资格证书颁发: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七条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立幼儿园。

第八条幼儿园必须有符合保育和教育要求的园所和设施。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设立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护理、学前教育、医疗保健等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生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的学历,医生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并接受过婴幼儿保健培训。

(4)护士应初中毕业,并接受过儿童保健方面的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