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一、起草通知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我市民办教育取得了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市教育局补充完善了《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
第一,执行国家政策。2018 18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次修订版颁布实施。我市民办中小学审批政策要主动适应国家改革需要,主动与国家政策对接,保障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处理省直文件废止问题。《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废止后,民办中小学行政审批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出台民办中小学审批规范性文件。
第三,现行审批制度有待完善。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意见》等,,促进和引导全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但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编审部门或市监察部门登记注册,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通知》不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护理等市场服务机构的审批。
三。起草通知的原则
《通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积极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并规范了有关民办中小学设立和审批的一些基本问题,使民办中小学审批纳入法治轨道,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审批权限、依据、条件和程序。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审批权限不明确、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确保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坚持惠民便民。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规范窗口受理,辅助网上申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坚持部门协调。借鉴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征求市场监管、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明确权责,共同推进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四、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把握民办学校审批依据、严格民办学校审批条件、落实民办学校审批程序等五个方面22个重点问题。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落实审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地区审批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及时调解有关问题。要求各地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上级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本级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二是明确审批权限。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县(市)在审批民办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前,应报市教育局审批。其中,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事项,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是明确标题要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命名为“宁波”学校的审批,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提交学校管理权财政支持和属地管理的书面承诺,并向市教育局提出命名申请。批准后,属地将办理审批。市教育局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以“宁波”命名的民办学校。
动词 (verb的缩写)通知规定了审批条件。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学校数量、布局、机构等情况,在举办者、办学经费、校舍标准、章程、决策机构、学校名称等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的审批条件。
1.组织者。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资信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国人和中国法人资格,已正式登记满两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校基金。举办者应当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向学生及其家长集资或者公开集资办学。举办者为同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一般允许设立1民办学校;申请举办2所民办学校的,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发起人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正式成立)时,应当向学校专用账户拨付足够的启动资金,并有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批准设立时,发起人的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60%。正式成立时,注册资本应全部缴清。
3.学校建筑。学校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合格办学场所,校舍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建筑标准,并取得消防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合格证明。
私立学校应该有自己的校舍。以租赁校舍方式办学的学校,小学租赁期限不低于12年,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租赁期限不低于6年,并有相应的资产(资金)作为办学保障。租赁合同应在租赁期满前3年提前续签。
4.公司章程。民办学校章程应当合法合规、内容完整、表述规范。
5.决策机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禁止举办者以其公司或者集团的职权代替学校的决策机构。
6.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不及物动词《通知》规范了审批程序。
《通知》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立规定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地方教育部门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审核评估、批准设立、审批期限、备案公告、及时发证、备案文件等。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人应遵循以下三个程序。
首先是预查学校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所选学校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申报名称,办理名称登记或者核准手续。其中,非营利性学校向民政部门或编辑部申请预登记,民政部门或编辑部出具登记通知书;营利性学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是前置许可。1.材料提交。主办方在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办学许可。2.橱窗评论。经窗口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3.审查和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地考察评估,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4.文件的送达。审批机关应当向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三是法人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或编辑部)办理法人登记;选择盈利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七、宁波教育系统行政审批窗口地址和电话。
单位
窗口联系人地址
行政审批
窗口电话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宁川路190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区2039窗口
87185502
海曙区教育局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8窗口
87260913
江北区教育局
江北区育才路165438号(北投大厦)5楼社会民生服务大厅5号窗口
87629553
镇海区教育局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中国社会矛盾联合会接待教育局窗口。
86276772
北仑区教育局
北仑区齐欣街四明山路773号行政中心大楼B座社会民生综合接待窗口
89384125
鄞州区教育局
鄞州区江蕙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H1920许可联络窗口
88226725
奉化区教育局
奉化区林越街道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会民生事务服务区窗口E12-13
88689018
余姚市教育局
余姚市谭家玲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无差别受理窗口
62733171
慈溪市教育局
慈溪市三北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14窗口
63961732
宁海县教育局
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81窗口
65131776
象山县教育局
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二楼38号窗口
65733534
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65438号行政服务中心西大厅32号窗口
89283916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管理局
鄞州区东钱湖镇玉泉南路30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0号窗口
88366944
宁波国家高辛区教育文体局
高新区广贤路997号1楼70号窗口
89288847
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
慈溪市安东镇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6号二楼45、46号
63991731
63991861
原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