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必须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分为:(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简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水平和前款规定进行分类。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相应等级以下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是通用的。
第三章教师资格
第六条教师资格按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具有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所需的相应学历,按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