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三个特征是什么意思?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三性是什么意思?1.它指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2.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其实真正的理解和运用是非常复杂的。法庭上对证据的质证主要围绕“三性”展开,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的“三性”来决定是否采纳。二。证据1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故意伪造的,同时其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待证明的事实。2.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伪造的,但其内容并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也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两个方面。当两者不一致时,形式真实必须服从实质真实,质证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证据就没有真实性。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中有七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任何不符合这七种法律形式的都是不合法的;2.证据符合形式要求。比如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单位的证明必须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等。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概括。3.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包括证据主体是否合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责任,收集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不合法。不同种类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式要件和法律来源,在法庭上应注意质证。四。证据的相关性1。证据和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必须有一定的联系。证据根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庭审中,部分当事人质证证据时,称证据与本案无关。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说,证据与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第三人)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性。2.每个案件都有要证明的事实,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要证明的事实因案而异,甚至因案而异。只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不属于本案待证事实,才能说该证据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