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规律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其内容和形式要有针对性、大众性、趣味性和多样性。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迷信和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公众利益、道德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国内外科普工作的合作与交流。第七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规划,并协调实施。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科普工作。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与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组织和部门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组织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工作,协助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建议。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组织科普活动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创造力。第十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科学园、实验室、陈列室等科研场所,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普咨询,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第十一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规划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三条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工作。

农牧、林业、水利、渔业、农牧学校等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村牧区各种经济组织和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普及和推广各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技术知识。

科技服务中心、文化站(室)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向农牧民宣传推广种植、养殖、加工业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把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结合起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和技术竞赛,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第十五条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站)、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利用自身资源和设施开展蒙汉两种语言的科普宣传活动,并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与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科普宣传活动。第十六条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工作。城市公共广告栏和路灯灯箱广告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第十七条商业和服务业可以结合商品销售和服务项目开展科普工作。第十八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切实履行科普宣传义务。第十九条国家、自治区、直辖市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免费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