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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研究

2009-08-05阅读:1853编辑:[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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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研究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09年高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大病保障原则,将少量慢性病、地方病纳入大病统筹,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当年住院报销最高限额线为3万元(住院且门诊量大的慢性病患者补助累计最高限额线为3万元)。

一是规范参与条件和方式

参保条件:凡在我市辖区内未参加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农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缴费金额为每人全年20元(有儿子的老人必须单独以一个儿子的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由民政部门资助,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全部资金。

如何参加:在村委会或镇合管办交钱,拿到合作医疗证。

缴费年限:合作医疗以先缴费后享受为原则。2009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缴费,11,到期后不再办理。

二、门诊即时报销:

1.每个农民的门诊医疗费用以户为单位在22元以内。凡本户人员凭本户当年有效合作医疗证明到本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检查时,可直接从应付费用中扣除本户当年可报销的门诊费用。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金限于当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体检消费。当年门诊消费基金结余或参保家庭未消费的门诊消费基金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2、审批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在高州市: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告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住院费用报销6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告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住院费用报销50%;高州市外:参合农民在高州市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实行转诊制度。转诊管理按茂府[2007]17号规定执行(即①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疾病;(2)经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3)危、重、急病人需要转院抢救的。转诊需患者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批)。转诊批准的,住院费用报告线为600元,起付线以上住院费用报销40%。未经批准转诊的,医疗费用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上住院费用报销30%。

三、住院报销的方式

1,即时报销。参合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如合作医疗证明在高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茂名农垦医院、广东团结农场医院、广东火星农场医院、广东胜利农场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即时报销。

2.非即时报销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无即时补偿且未批准转诊的患者,应在入院前或入院后48小时内向村委会或镇(街道)及合作医疗办公室报告,出院后一个月内申请报销。报销人持疾病诊断证明、合法住院收据(电脑打印)、住院费用清单(电脑打印)、合作医疗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村信用社存折,到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或村委会领取《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报告单》,按规定填写,并提供医疗费用电话号码,送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财务结算中心核实后,直接将报销款划入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存折【如果存折不是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的,经办人应提交患者的委托书(如果患者死亡,由其家属代为办理)、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报销凭证应附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除了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于住院证明原件在保险公司保管,由保险公司盖章的账单复印件(同时提供保险公司的查询电话)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其他情况不能以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进行报销。

第四,慢性病大额门诊报销

1.大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肝硬化、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障碍、风湿性心脏病、白血病、结核病、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脑血栓)及心肌梗塞后续治疗。

2.慢性病鉴定规定:以高州两名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签字鉴定为准;精神病鉴定以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鉴定为准。

3.慢性病大额门诊报销申请程序与非即时报销相同。

4.年度内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在本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起付线以上门诊费用报销40%;在高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和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起付线以上门诊费用报销30%,高州市外医院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年度内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封顶线为1000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产妇津贴:

1.每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给予一次性补助至300元。剖腹产按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补助。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白内障行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每侧最高一次性补助800元。

6.不报销范围: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故意自伤、医疗事故(纠纷)、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整容、整形、健美、矫正身体缺陷发生的费用;男女不育、性功能障碍的医学咨询、医学鉴定、健康预测、检查治疗费;《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未涵盖的其他费用。

注:1。凡受伤住院者,必须入院(医生签字,医院盖章),经物资委员会确认,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不属于“不报销范围”的,方可纳入报销范围。

注2。宝光、山梅、石仔岭、盘州的参合农民,到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和门诊,按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本报销制度从2009年6月65438+10月1开始执行。

高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2009年高州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制度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财政所,全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茂府〔2008〕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高州市2009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年内提高报销封顶线标准。4月1出院的,年内报销上限线由“累计3万元”提高到“累计5万元”。

二、提高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我市参合农民在本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4月1日出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注:提高报销标准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见附表。)

三、我市参合农民到茂名农垦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40%;到高州市慢性病防治站、广东省胜利农场医院、广东省火星农场医院、广东省团结农场医院住院治疗。报销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60%。

其余政策按原《高州市2009年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制度》执行。

高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3月18日

关于2009年高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金融办、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确保这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根据茂府[2008]91号《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年高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收费。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参合患者统一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统一执行《茂名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07年版)》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执行的,不予审核报销。

二、规定了部分检查治疗的报销范围。不在报销范围内的检查费用有:CT、DR、CR、磁振等。其他未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包括:咨询服务费、教育费、培训费、复印费、制作费、救护车费、陪护费、体温费、设备折旧费等。床位费每天不超过30元,彩超检查每部位不超过70元,重症患者ICU治疗每天不超过500元。农村合作医疗未付费部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三,责任和问责。(一)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于发现存在违规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或自收自支项目等乱收费行为的定点医疗单位,市合作医疗办公室从抽查结果中选取违规收费最高的患者数据作为计算标准,计算违规收费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将该比例乘以当月该院合作医疗患者的总费用,并根据该结果扣减该院当月的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并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年内违规被查实3次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二)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计算原则上以上年同期人均住院费用为基础,当月人均住院费用在上年同期人均住院费用标准范围内,按规定拨付合作医疗补偿;当月人均住院费用高于上年同期的,按上年同期人均住院费用计算分配合作医疗补偿。按季结算,超过上年同期的合作医疗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注:特殊情况除外)。具体情况由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核查。

第四,严把审核关。(一)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未设置的未付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手工扣收。(二)凡未按要求申报、未核实住院费用或违规申报手续的,不予报销。(注:1。住院费用核实:在高州市外住院,住院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须送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后,方可申请报销。2.住院发票:合法的住院发票由国税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凡是XX医院、XX公司等部门私自打印的医院发票,一律视为非法医院发票,不予报销)。(3)对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计算方法为: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 [(住院费用总额-商业保险补偿费用)-报告线] ×报销比例。

动词 (verb的缩写)调整部分报销比例。盘州、山梅、石仔岭、宝光街道参合农民到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其余按原规定执行。

六、以上补充规定,从2009年6月21日起执行(指出医院时间)。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高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高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