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外国语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为确保兰州外国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更加清晰地了解学院的具体招生规则,确保教育部信息公开要求和招生工作“30不准”禁令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高考、综合评价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和五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兰州外国语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2832

第六条办学层次: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

第七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乐维大道137号(邮政编码:730101)

第九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和人员

第十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招生政策,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常设招生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十一条高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强招生过程中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时段的监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院应当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学院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领导小组从教务处、网信中心等具有招生资格的部门抽调。

第十五条招生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对选派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增强依法举办招生的意识,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顺利进行。

第四章记录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高等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七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重点,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根据高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在学院综合评价录取中,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对高中生进行排序,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由于不同地区绩效评价的差异,适当调整评价基数,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专业类别(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工业、土木水利、信息技术、财贸、旅游服务、教育、文化艺术),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高铁乘务人员要求:女生净身高160cm-175cm,男生净身高173cm-185cm,无明显“O”型腿和“X”型腿,身体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斜视,无色盲,无色盲。

空乘专业要求:女生净身高160cm-175cm或踮脚,手指必须一次性摸到212cm,而男生净身高173cm-185cm,没有明显的“O”和“X”型腿和裸露部分。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要求:女生净身高163cm-175cm,男生净身高173cm-185cm,无明显“O”型和“X”型腿,身体外露部分无明显疤痕,无斜视,无色盲和无力,无慢性病。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要求:双眼无色盲、无色无力。

第二十一条当第一志愿考生在投档控制分数线上不足时,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当投档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较多时,按第一志愿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未满时,按第二志愿分数从高到低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规定,采取提高分数线或降低分数线的照顾政策,对高校原则上进行认可和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招生工作根据学院专业设置,由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院校批次和综合评价录取时段。

第二十四条外省考生的录取批次、程序,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源、录取、收费等一切待遇与甘肃考生相同。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执行。身体残疾但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根据学生情况,有些专业录取时会对英语成绩有要求;对于生源相对集中的专业录取,如英语、计算机等,在总分控制线会有个别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考生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考生可通过学院官网和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录取查询平台查询自己的录取情况。

第二十八条高校招生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为了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现场关闭。

第二十九条学院每年将通过相关新闻媒体、互联网、考生所在的招生办或毕业学校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及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

第三十条录取名单经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审核后,由学院招生办打印《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经学院院长和招生办签字后,学院直接将通知书邮寄给考生。考生接到通知后,到研究生院或市(县、区)招生办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院凭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和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认可的数据库核实其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编号)在学院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时间后三日内报学院有关部门,并按新生电子注册时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高校招生实行“阳光收费、亮证收费”,收费将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学费标准为:

1,航空物流等33个专业,每学年学费9500元。

专业包括:航空物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酒店管理(旅游服务方向)、应用英语、应用英语(对外汉语教学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物联网应用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与管理方向)、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会计方向)、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方向)、会计学、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方向)、会计学(注册会计方向)、会计学(管理会计方向)、审计学、财务管理、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管理方向)、物流管理、物流管理(供应链方向)、物流信息技术。

2.护理、护理(老年护理)、护理(重症监护)专业每年学费11000元;

3.英语教育、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早教方向)每年学费11500元;

4.空中乘务、高铁客运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与保障、云计算技术与应用学费每学年13000元;

5、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每学年学费18500元。

住宿费:6人,每人1200元;四个房间,1.500元每人。收费标准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等。,不含床上用品购置费。详见学院官网。

第三十三条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学生,毕业时按照教育部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授予全日制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设置和资助措施

第三十五条学院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在用好国家助学基金、学院院长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同时,积极探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途径,以“奖、助、补、减”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奖”学院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设立了专业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术研究奖等单项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5000元。

2.“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通过生源地贷款和学校勤工俭学完成学业。

(1)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符合条件的大一新生均可享受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额度8000元。

(2)积极拓宽勤工俭学渠道,有专门机构负责为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俭学工作。

(3)考上专科、参军入伍的学生,可申请学费补偿(赔偿)补助政策,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

3“补充”以国家拨款为主。学生家庭遇到突发特殊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可以申请助学金。被批准的学生享受每人每年2300-4300元的政策补贴。

4.“减免”对于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差或者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的学生,如果缴纳学费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第六章报名联系方式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被骗,学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希望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或电话咨询我校办学情况及相关招生信息。

1.招生电话:0931-5199152 5199153 5199156。

2.传真:0931-5199155。

3.学院网站:www.lzcfs.com

4.网站:www.lzcfs.cn

5.电子邮件:zsb@lzcfs.com

6.投诉电话:0931-5199151。

7.投诉邮箱:tsjb@lzcfs.com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院此前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招生工作由高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高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名义宣传招生。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