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0-6岁学龄前儿童的教育。

本市提倡和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重视和支持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进行体、智、德、美全面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第五条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模式,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形式多样,面向全体学前儿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规划,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设施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及其他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性;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第十条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址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良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宿舍、浴室、盥洗室、卫生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要有单独的音乐室、游戏室、体育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供热、制冷、供水等设施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工作人员值班室;

(六)托儿所、早教中心应有哺乳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外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设施设备;

(八)有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等设备和用品。

(九)有相应的餐具、玩具和用具消毒设施。第十一条举办者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第十三条城市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住宅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三章保育和教育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和动手操作的条件和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选择教育内容和方式,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反幼儿教育规律。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和班级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政府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实践。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指导0-3岁婴幼儿的父母和照料者进行科学育儿和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