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学校申办报告。

举办者名称、校长和学校、办学地点、经费来源和数额及管理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和内部管理制度。主办单位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主办单位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

(二)发起人资格文件。

单位主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发起人应提交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的意见。

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校场地证明。

自有校址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土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人的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需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载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备批准书;

(二)筹建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和会计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符合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向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说明不批准正式设立的理由。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