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早拓早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的监督工作。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
(三)审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了房屋拆迁通知,组织了房屋拆迁动员会,验收了房屋拆迁现场。
(四)审查拆迁资格、委托拆迁资格,负责培训拆迁工作人员,办理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批和发放。
(五)查处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拆迁行为。
(六)受理拆迁当事人的拆迁裁决申请,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依法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组织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条规划、土地、公安、司法、工商、物价、供电、供水、燃气、广播电视、电信等单位和曾都区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曾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广水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的保护规划。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除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面积、范围、方式、期限、费用概算、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区域位置、重建方式、安置房位置、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现有房屋的,应当提供安置房权属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八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受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金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在安置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更追加资金的数额进行监控。拆迁资金监管应当确保专项资金用于第二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依法完成补偿安置任务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可以解除对剩余资金的监控。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所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监管资金可适当减少。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包括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需跨越规划用地红线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延期拆迁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0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无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除房屋必须由能保证安全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协议终止租赁关系或者拆迁房屋承租人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申请裁决的一方应当提供裁决所需的有关资料。当事人向裁决机关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可以制作裁决书;受理裁决过程中需要核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