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对早教中心的需求
法律分析:早教在农村市场潜力巨大,尤其是随着乡村振兴的深入,整体市场需求也在快速增加,农村早教的生存空间将随着健康养生产业稳步增长;但从更长远来看,农村小型早教机构需要经营好自身质量,走差异化定位之路,树立所在区域的品牌影响力,才能保证长期发展的活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节俭的原则。财政性资金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