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南川乡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2.农村户口的个人不能参加社保;3.农村户口在城镇工作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参加社保,手续由单位办理,不需要个人办理;
4.可以考虑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是应该办理这个保险还是考虑做其他的保险?因为据我所知,养老保险要交满十五年,退休后每个月都能拿到应得的费用。
让我们来看看我复制给你的一些相关信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所有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国家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坚持自救为主,互助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和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面向农村农民、农民工、商人等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申报、汇总和发放等具体管理业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60周岁的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农村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非城镇户籍农村劳动者,可按其户口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按年或分期缴纳。分期付款,首付款标准一般以200元为起点;按年缴费的,缴费标准以24元为起点。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被保险人编制保险号,并根据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参保时,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保人不低于保额20%的补助,单位补助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异地流动的,可以向流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个人账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发
被保险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季或年领取养老保险金。征缴标准根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累计养老保险费总额确定。
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障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继续按原标准领取。
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10年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一次性返还其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移、侵占或者直接投资。对弄虚作假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外,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办法,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云南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独生子女夫妻,是指双方均为农业人口,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妻;农村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都是农业人员,按政策只生育两个女孩,且其中一方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状,本着以点带面、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确定在16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即寻甸县、镇雄县、沾益县、楚雄市、华宁县、开远市、文山县、景东县、景洪市、大理市、隆义县。试点县(市、区)分为三类:一类是楚雄市、开远市、大理市、隆阳区;第二类是沾益县、华宁县、景东县、兰坪县、丽江县;三类是景洪市、寻甸县、镇雄县、文山县、泸西市、中甸县、云县。
第四条在继续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双女结扎夫妇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金)向当地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投保。保险标准:独生子女夫妇1,000元(每对夫妇享受500元);500元,一对夫妇有两个女性输精管结扎者(夫妇各享受250元)。夫妻双方都投保,男方60岁以上,女方55岁以上领取保险金。
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提高保险赔付标准。被保险人可自行增加保险费,保险费将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第五条一次性养老保险奖补的保险资金由省、地、县财政按类别按比例承担:第一类省级财政承担30%,地(地、市)、县(市、区)财政承担70%;二类地区省级财政40%,地方(州、市)、县(市、区)财政60%;三个地区省级财政60%,地方(州、市)、县(市、区)财政40%。
各州(市)、县(市、区)承担的比例,由各地、州、市确定。
第六条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试点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情况,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监督检查养老保险经办情况;做好统计和档案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保险计划,将保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省、地(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试点县拨付补助资金。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计生部门报送的保险计划,及时将保险资金拨付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资金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侵占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农保经办机构收到保险金后,应当向被保险人出具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及时向同级计生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信息,切实加强养老保险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增值,确保养老金及时发放。
第十条符合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投保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填写《投保申请表》,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愿增加保险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已办理一次性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夫妻,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定期妊娠检查。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后,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如果男方实施结扎措施,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十二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计划外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再婚后生育,或户口迁入省外的,保险奖励待遇自动丧失,保险合同同时无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保险单退保。退保金应由被保险人向县财政缴纳。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户籍为“农转非”的,可以继续享受保险奖励待遇。被保险人配偶死亡后未生育的,可以继续领取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离婚,他们将根据各自的保险金额获得保险金。被保险人户籍在省内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随户籍转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保险手续:
1,未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保险单或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有下列退保行为之一的,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进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十六条截留、挪用、侵占和改变保险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在互联网上找到的个人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