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开澳门的工人可以证明是现有员工吗?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一)缴费凭证或记录(工资花名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

(3)员工填写的《登记表》、《申请表》等就业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其中,第(1)、(3)、(4)项中的相关文件由发包人承担。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本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者职务,遵守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下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