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对药师工资有影响吗?

1.3.3药房托管有利于提高医院药房工作效率,改变药学服务模式。

宋大力认为,药房托管后由受托方负责药品管理,将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入医院,将对医院药事效率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作用,将药师从采购和日常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使药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药学服务中,从而推动医院药房从“以药品供应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现代药学服务模式转变。

1.4在托管方:药房托管促进企业利润增长。

华东认为,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具有数量多、规模小、成本高、利润低的特点,普遍面临效益低下甚至破产的局面。在医药产品供应链中,医药商业企业处于重要地位,其经营状况能够极大地影响整个供应链的运行效率。药房托管模式的出现为医药商业企业带来了提高利润的契机。托管药店后,企业可以通过独家药品购销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产生规模效应,增加挤压上游利益空间的筹码,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直接利润。冯等。也相信托管企业可以凭借其独家地位在供应链中拥有更多话语权,从而节省大量公关、广告等运营成本,间接促进企业利润增长。

高认为,接受托管后,要在保证医院药品收入稳定的同时,分享门诊药房药品利润的蛋糕,但只能寻求较低的利润率,因此改变经营者的逐利行为,真正让利于民,成为考察药房托管人的主要因素。药房托管后,将企业的科学管理模式引入医院。受托人可以依靠专业的药品管理和缩短流通渠道来降低成本,通过畅通渠道和增加销售额来获取利润。我们可以通过实施GSP和先进的物流设施来保证药品的质量,发挥信息纽带的作用,向医院推荐最新的科技产品,组织医生和药师的培训以及与医院的学术交流,保证合理用药。

此外,在新模式下,信托企业可以基于新的供应链体系创造多种新业务。比如深入患者的健康服务,医药企业的研发支持,或者医院的管理服务等。这些业务创新可以为托管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高托管企业的经济效益。

(上述“利”的部分是结合文献中的观点,按政策、人、医院、托管人排序。个人比较认同这些观点:1)药房托管目前只是一种缓冲形式:我觉得形式当然可以探索,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会有过渡和缓冲。重点是吸取经验教训,至于这种乱象。2)有利于降低医院的成本,增强医院的竞争力:从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把包袱甩出去,成本就低了,在一定收入下净收入肯定会增加,更别说收入增加了,这样净收入就多了,可以用来发展医院,自然增强医院的竞争力;3)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数据上是真的。如果是为了制造表象,实际医院和托管人不得不谋求利润,然后压低药企的价格,那么就会出现各种问题;4)促进托管人利润增长:有利有弊。当然,不可能免费提供服务。人员经费和管理要有保障。增加利润,改善管理是好的。但问题是成长的程度和平衡点,可能通过多个公司来平衡。但是,在这样的托管框架下,似乎没有必要。即使能控制,也不是单靠控制受托人就能解决问题的。)

“药房托管”,看似有很多优点,其实也有很多缺点:

2.不足之处

2.1药房托管的法律问题

药房托管是一种有偿经营管理。医院与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通过签订托管合同建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药房托管的内涵和医院与受托人的责任与利益划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托管概念不清、药品与药学服务责任难以区分、委托人与受托人利益划分不清等。鉴于托管药房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受限于医院的公益性质;委托药店除了受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约束外,还应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社会责任。所以药店托管不能完全用信托行为法、企业托管法、委托合同法来解释。

2.1.1药房托管不同于药房委托操作。

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通过与委托方医药结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取得代理权。委托合同是双方本着平等自由的原则订立的,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合同法》并未将药房托管委托合同定义为著名合同。从药房托管合同中权利义务划分的特点来看,托管合同类似于委托合同。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所获得的利润,除按约定上缴医疗机构的部分外,全部归企业所有。这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委托方医疗机构支付给受托方的报酬,也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委托方完成委托事务后,应当向受托方支付报酬”的规定。《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签订委托合同的过程中明确了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作为受托人,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委托方)的义务——药房、药库的管理,也可以理解为合同法的范围。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但药店信托将药店、药库的经营权全部交给医药商业企业自主经营,并无约束力。此外,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不受《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受托人以个人名义行事的规定约束。根据药房托管合同,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应以自己的名义购销药品,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可见,药房托管并不等同于受合同法约束的药房委托经营。

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在上述两方面享有的权限,使得药房托管合同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合同法中的惩戒合同。因为《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独立承担权利义务。当然,根据《合同法》第414条规定,经纪合同中的经纪人必须从事交易活动,药房托管中的管理行为多数情况下不属于交易活动。

2.1.2药房托管不等于药房托管行为。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任的定义体现在药房托管制度上:第一,医疗机构是基于对委托医药商业企业的强大实力的信任。二是医疗机构将盈利的药店、仓库委托给委托企业。三是委托医药商业企业以本企业名义采购、供应和提供医疗服务。第四,医药商业企业的经营是为了实现利润(上缴医疗机构的利润)和特定目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体现社会目标),医疗机构可以理解为受益者。

但信托法律制度是围绕信托财产而展开的,信托财产自信托成立之日起就成为一种独立的经营性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完全分离。一旦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信托,他就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药房托管是一种药房信托行为,则医疗机构与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医疗机构)和受托人(委托医药企业)将与委托药房和药店完全分离,药房和药店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显然,这不符合药房信托的性质和特点——医疗机构(医院)维护药房和药店的所有权,只转让其使用权和经营权,所以药房信托并不等同于药房信托。

药房托管缺乏法律支持和保障。虽然具有类似于委托的合同关系,但不能依据合同法的分类关系进行调整。而且随着医疗机构与受委托的医药商业企业之间关系的多元化,相互之间会形成更多的法律联系,一旦产生纠纷,争议会更大。

2.2药房托管的政策问题

2.2.1“医药分开”医院和医生谁补偿?

新医改提出“四个分开”,其中“医药分开”就是要打破以药养医的做法。显然,医学已经被废除了。医院和医生谁来支持,谁来补偿?长期以来,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甚至为零,甚至还上缴公立医院支持政府工作。公立医院的资金从哪里来?基本上就是靠药物!要知道,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而根据卫生计生委的统计年鉴,2007-2009年我国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41%以上。其实根本不只是15%这个概念。就算政府全额补偿这15%,还是不够!更何况这15%人家也不会补,因为方案是“将公立医院三个渠道从服务收费、药品加成、财政补贴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贴两个渠道”,也就是说服务收费和财政补贴一起承担。一般来说,服务收费是大头,财政补贴只占一小部分,也是各级政府分摊的。能实施多少都是未知数!比如最近通过的《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工作方案》显示,医院80%的效益靠提高医疗服务价格,20%靠政府财政补贴,而且是广州市两级财政补贴。从化几家医院缺口7000多万,政府财政补贴才15万。所以,羊毛还是在羊身上!相比之下,广州治水一天一个亿。。。(0.000411亿元/天VS 1亿元/天)好了,大家就知道了!

其实从根本上解决了“谁补偿,补多少”才是王道!可惜卫生部门不是财神,所以“医药分开”不是卫生部门一个人的事!事实也证明,只要政府落实到位,改革的各项任务都能很好地完成。因此,只有加大政府投入,建立补偿机制,回归医生的价值,才能实现“医药分开”的改革目标——解决看病贵的问题。否则,再多的方案和探索,也只能是徒劳!当然,在这样的前提下,今天的“药房托管”是先天不足,真正实现“医药分开”的目的是非常困难的!逐利降本的市场观是必然的!

2.2.2药房托管下的药事管理由谁来执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中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药品管理。”医院实行药房托管后,按照托管的要求,药品和相应的药学人员全部由托管人托管,会涉及到医院药房管理的方方面面。那么,托管人有能力履行吗?答案是否定的,不仅仅是特殊药品的管理,临床药学的发展,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合理用药的评价和咨询...这些日常的药事,受托方没有相应的能力,一个国外的医药贸易公司也不可能单独和临床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但这些肯定涉及到人员和药品的管理。

2.3药房托管的设计取向:重视药品管理,忽视合理安全用药。

对于“医药分开”形式的探索,从一开始就忽略了合理安全用药的问题,一味地把重点放在药品管理上。这种设计取向也决定了“药房托管”淡化了人民群众最重要的保障——药品的安全和质量,弱化了医院对药品的管理。

药房不归医院管。托管方供应的药品安全质量如何保证?在对药品管理的重视下,利润是托管方的首要考虑,所以低价药会成为首选。在利益的驱使下,过度选择低价药也会成为一种行为。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只有低不是质量。药企负责人自己也承认:“我也知道品牌药疗效好,但是不做就亏了。我们的目标是赚钱,不能凭良心进假药。”那么,这种没有安全性和质量保证的药物就被患者使用了。一旦患者出现药物问题,出现纠纷,谁来负责?是医院还是托管机构?法律有空白,政策有漏洞。

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从源头上保护药品供应,并进行监管。没有监管,就像一匹野马在草原上狂奔。要监督,就需要监督支出!由医院支付,医院会说:“信任你是有成本的,药房和药剂师都给你了。你卖药给我也得保证安全和质量啊!”如果是托管人支付,那就不愿意了。哪个逐利者希望别人“毁灭”?所以只能由政府买单,政府买单也是最合适的,因为这是政府的责任——保障人民的健康!(突然发现这个托管的效率有点低?)

另外,药房不归医院管,药师完全脱离临床。其职能是买卖毒品。这样,刚刚起步的临床药学服务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医院药师为患者提供全方位药学技术服务的责任消失了。至此,老百姓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保障被切断。

2.4药房托管检查指标设置问题

对于药房托管,政府主要考察药品成本是否下降,具体指标包括药品占比和处方价值。

想降低药占比,但又想盈利,怎么办?医院会要求来看病的病人做更多的检查和化验,而这笔收入直接归医院所有,不需要通过受托人。所以有些医院还会派专人监督临床医生,督促他们给患者文明检查单和检查报告。我想尝试通过药房托管来消除“以药养医”和“大处方”,却造成了更严重的“大检查”!其次,这样的“监督”,医生的职业自主权在哪里?

药占比也和药价有关。来自南京的数据显示,药品价格整体下降了5%-10%。但我们要看到,这个数据不仅包括南京市政府强制要求降价3%-5%(通过直接打折开处方、赠送代金券的方式),还包括国家多次大规模降低药品价格、打击商业贿赂的行动。所以无法界定这个数据到底哪部分是药房托管带来的!

而作为另一个指标的“处方价值”,其实就是单个处方的价值。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个评价指标很虚!要降低处方价值,医生完全可以把原来的处方一分为二或者更多,也就是处方价值可以越低越好。所以像“各单位门诊处方值大幅下降”这样的数据可信度可想而知!

2.5药房托管是“以药养药”

药房托管前,医院可以从各方购买药品,享受15%药品加成的利润;药房托管后,医院只能从托管人处购买。扣除托管人费用后,医院和托管人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摊。可以说,公立医院在多年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取得如此快速的发展,少不了以药养医,解决了医院的后顾之忧,是一等功臣!但是现在这个利润还得跟医药公司分,半路被杀的托管人!药房托管说到底就是要求医院和企业分一杯羹,对医院来说并不难!

更何况,表面上看,药品和医院的关系被切断了,但实际上,医生处方和药品销售之间的利益链并没有因为药店的托管而消失。以前是什么,现在还是什么。反而是因为医院要分药企。但在政府投入基本没有增加的前提下,医院为了维持至少药房托管前的药品收入,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秩序,利润会更大。比如医生会继续利用处方权寻租,“大处方”更是肆无忌惮,因为只有开更多的药,开更贵的药,才能提高奖金的总利润,进而医院的份额上升。当然,这个结果也受到药企的欢迎,因为他们的利润也很高。所以这不仅没有取消“以药养药”,还演变成了另一种新形式——“以药养药”。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这些老百姓——他们要为这一切买单,并没有明显感觉到此举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负担。羊毛还在羊身上!“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一种形式主义表现!

2.6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垄断和腐败。

药房托管只是换了一个药房经理,并没有真正的“医药分开”。而且托管方只有一家药企,一对一、一对多的模式导致托管方垄断。有一句话:绝对的垄断导致绝对的腐败。

从国际经验来看,根据权利制约关系,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形成三角权利关系。患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计算合理的医疗费用并支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提供治疗。三方的关系很清楚。

但在医院与药企利润分成的托管合同下,医院为了维持至少不低于托管前的药品收入,会继续盈利;药企走的是市场化道路,追求利润最大化,会持续盈利,不会站在患者的立场上监督医院的医疗行为。两人一拍即合,形成了共同的兴趣爱好。所以,试图“医药分开”、解决“看病贵”问题的“药房托管”,其实是“披着羊皮的狼”,垄断和腐败会愈演愈烈。

2.6.1垄断和腐败的过程之一:形成新的利益链。

由于药房托管只有托管人一人,托管人成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最大目标。以前是药品进医院,医药代表要经过院长、科主任、药剂科主任的关。现在只要“集中火力”攻占,问题就解决了。同时,由于药品销售中的决策权在于医生的处方权,医生和医院仍然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断攻克的目标,根本不会减少药品的过度使用和滥用。所以实际上药店托管并没有挤压流通渠道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价格水分,反而让利益链条更长、水分更多、腐败更严重。

2.6.2垄断和腐败的第二个过程:第二次讨价还价

托管方凭借独家采购和销售的绝对优势,掌握了供应链的绝对话语权,所有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卖药只能听之任之,非常被动。甚至多家药企,即托管方,组成价格联盟,通过谈判与药品生产企业对抗、讨价还价。其实这就是二次议价,这样的联盟是更激烈的以集团为基础的二次议价。每个托管人的目的都是压低价格,赚取更多的利润空间。实际上,医院无法控制药企的经济效益,只能为药企创造效益。药企的实际利润可能更大,可能有黑的部分。

2.6.3垄断和腐败过程三:极端方式的“猎羊集团”。

在湖北鄂州,相关医院实行药房托管后,患者药费在原药价基础上降低了5%。托管实施后的10个月内,直接受益处方近300万元。药品费用总体水平也因大处方、高价药使用的减少而明显下降,药品费用占比由实施前同期的平均47%下降4个百分点至43%。今年7月,药房托管试点进一步扩大到鄂州所有4家公立医院后,预计4家公立医院每年可向患者让利的规模约为3000万元,医院自身每年可节约成本约2000万元。

在这样老百姓受益,医院节约成本的数据下,隐藏的是药品生产企业的逐利,意味着药品生产企业要承受更大的降价压力。托管合同决定了医院和托管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医院为了盈利,还是会开大处方,受托人为了盈利,会进行“二次议价”。但为了让利于民,医院和受托方的利润不得不保持不变甚至更多,所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价只能进一步下调。要知道,不是一点点降下来的,这对于医药厂商来说,真的是毁灭性的打击。这样,医院和托管方共同获利,形成一个贫困的“猎羊集团”,药房托管是狼来了,药品生产企业是羊。但药品生产企业有事前招标,事后托管。这只羊真可怜!

2.6.4垄断和腐败的结果:药品生产企业不供货,医院没有好货。

在这样的种种“胁迫”下,一些地方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了严重的挤压和压缩。人也在市场中奔跑,追逐利润少,生存有问题。他还能保证药品的安全和质量吗?天方夜谭!再说了,谁会做亏本生意呢?因此,制药商不再向受托人供货。

另外,这样的垄断和腐败也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只有生产成本低、药品安全质量差的药品才能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来,然后进入医院,卖给老百姓。医院没有好货,老百姓没有好药,恶性循环!

可见,药房托管是“披着羊皮的狼”,是违背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是助长行业腐败的政治举措!

2.7药房保管凸显监管不严

另一方面,托管后,医院可以获得40%的收益分成,托管人还承担医院药房的人员费用和库存压力。药企不可能不盈利,医院应该多赚。普通人的好处从哪里来?如果没有托管,不就有可能把托管人的“利润”让给人民吗?

我敢说,药房托管政策的设计根本不是从医药分开的角度考虑的。我还可以说,由纪检部门牵头的“药房托管”,与医疗体制机制改革有着不同的含义。制止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关键是严格执行监管,而不是谁管谁。纪检部门要做的是加强监督和惩处。

综上所述,谁在担心药房托管?不要!既然没有,谁会喜欢呢?“医药分开”自欺欺人的一种形式主义表现!违反市场规律的政治垄断!从“公平”腐败到垄断腐败!总而言之,典型的官僚主义,拍着脑袋做决定!

药房托管并不是真正的“医药分开”。如果没有超额利润空间,谁来管理?大概不会!就算真的要信任,也要找国企,至少利润不会亏!如果价格和社会药店一样,谁来管?估计没有更多的了!

有些人解决了过去的后顾之忧,但今天谁来承担责任?“医药分开”需要体制和机制的配合,需要政府充分体现责任!“医药分开”的措施:

1.法律保证政府加大投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要真正做到“医药分开”,就要解决政府投入的问题。政府要通过合理的财政支出来补贴医院资金,体现医生的价值,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在政府没有明确的财政支出措施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的“医药分开”。也就是说,没有政府投入的“药房托管”等探索,都是“水中之花”。“政府会加大投入”不是一句话,而是要落实!只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才能保证,否则空对空,市场继续盈利,羊毛继续出在羊身上,这只是形式主义。

2.培养高素质的药师

单纯的“医药分开”并不能保证用药安全。要控制合理用药,就必须培养高素质的药师。只有合格的药师才能在医院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甚至药品采购。当然,这并不是临床药师的“垄断”,而是与医生的交叉检查,以保证用药安全。同时,建立监管团队,对药师调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开展药店社会化改革,逐步实现医药分开。

在加大政府投入、大幅度提高医生价值、扩大药师数量的前提下,可以借鉴日本“医药分开”的经验,将门诊药房从医院中分离出来,让医生成为纯粹的治疗师,通过开展诊疗、填写病历来换取相应的收入。普通人可以拿着处方到任何一家药店拿药,享受一定的医保待遇。如果医生接受回扣,他的执照将被吊销。

4.加强监管

无人监管的招投标必然会产生新的利益链条和新的腐败温床。监管不等于“万无一失”。目前招标不尽如人意,说明监管的效果很弱。而且没有监管的“药房托管”招标更容易导致新的腐败,因为商家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因此,“医药分开”要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包括产供销全过程的药品价格监管、药品准入监管、医生用药规范监管。只有通过层层监管,才能减少腐败,保证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最后,我引用一位专家的评论:“药房托管根本不是医药分开的改革方向。它想尽办法从供应商和厂家拿钱,维持“以药养医”的利益格局。这是一种“以药养医”的强化做法。是医疗机构迫使上游供应商提高药品价格,继续盘剥消费者,让老百姓看病更贵。所以,这种模式一定会终结。”这个说法虽然沉重,但是切中要害!希望既没有解决任何人的后顾之忧,也没有医药分开的药房托管尽快结束。希望政府能真正把钱投在公立医院上,希望医生和患者真正成为同一利益主体,而不是改革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