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的基本起源

圣经不仅是基督教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一般来源。其中,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依据,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乃至世俗法庭的准则。

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旧约》是犹太教的经典,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完全被基督教继承。律法书是旧约的精华,共五卷,其中《出埃及记》是最古老的希伯来律法,以摩西制定的十诫为中心。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于1世纪下半叶至2世纪下半叶。教皇法令集是教皇和天主教会发布的法令、通谕和政令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也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是由民间个人编纂整理,到了13世纪,开始编纂官方教会法典。

最早的教会收藏是12世纪中期的格拉西教会收藏。16年底,格列高利十三世将它与后来的教会文集汇编在一起,命名为《教会法大全》,成为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来源。等级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和教育行政的等级制度。它萌芽于2世纪至3世纪,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官方宗教后的4世纪逐渐完善。公元11世纪(1054年)东西方教会分裂后,天主教会体系进一步确立,并于公元13世纪达到顶峰。它建立在“整个世界是一个由上帝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上,反映了教会的世俗封建专制主义。

根据教会法,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及其信徒的道德和纪律、政治和经济拥有最高和最完全的管辖权;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命和罢免主教,划分教区;教皇是教会法庭的最高审判级别,教皇本人不受任何审判。教皇自11世纪以来由红衣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除异端外不能罢免。教皇拥有这样的“完全权威”和“完全权力”,并不是因为基督教教义的神圣性,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性。

在教皇下面是红衣主教,因为他穿红色长袍,所以也被称为红衣主教。枢机主教由教皇任命,负责领导所有部委和重要教区。枢机主教会议是教皇的最高咨询机构。

主教在一般教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举产生,宣誓效忠教皇。主教辖区分为几个教区,每个教区有1名牧师,主持宗教仪式,进行传教活动。牧师主持工作一定时间后,可以晋升为主教。修道士和修女是初级教职员工,终身为教会服务。他们的职责是协助牧师处理日常事务,从事祈祷和传教工作。

教会法规定了神职人员的特权和义务。如司法特权、兵役豁免权、自省忏悔的义务、宣传教义和忠实履行教学职责的义务等。教会是欧洲最大的封建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教会生存和享有特权的经济基础。根据教会法,教会有权独立取得、保留和支配其土地和动产,不受世俗政府的约束。

《教会法》还将什一税、出生税、教会税和修道院税,以及诉讼费、赠与和遗产作为教会获得合法财产的途径。债法不发达,关于合同的规定很少。世俗法关于契约的规定在教会法中具有同样的效力。如有冲突,以教会法为准。

(1)主张契约的标准应该是平等合理的。

(2)禁止营利性、放高利贷、经商牟取暴利。

(3)合同解除制度已经发展起来,即一方不信守承诺,另一方不受合同约束。但为了拯救承包人的灵魂,承包人宣誓的合同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撕毁。

(4)承认“死抵押”的权利。“死抵押”是指债权人有权取得被抵押的土地或财产的孳息,但不得以该收益清偿债务。这个制度实际上规避了教会“禁止高利贷”的原则。教会法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是在基督教精神基础上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产物。

(1)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和“永不离婚”的原则。

教会法允许以通奸、叛教或严重残忍为由进行司法分居,但不允许现代意义上的离婚。但是,未实现的婚姻可以由一方成为牧师而解除,也可以由教皇在任何情况下解除。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皈依基督教的一方可以与仍然是异教徒的配偶离婚。

婚姻不能解除,但属于禁止婚姻的,婚姻被撤销,可以宣告无效。同时,教会法对应当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应当禁止的婚姻中的通婚制度。1215之前定义为第七代以内旁系血亲,第四代以内旁系血亲。

(2)规定“双方同意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结婚时应该举行宗教仪式。此外,确定“同意”之外的其他必要条件,以确定婚姻的有效性。

(3)关于婚姻障碍的规定。12世纪和13世纪的教会法简化和放宽了早期关于基于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婚姻障碍的规定。

(4)关于婚姻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规定。教会法坚持婚姻双方在上帝面前平等的原则,承认婚姻义务和忠诚义务的对等性。但在教会婚姻制度中,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妻子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还规定了对妇女财产及其一般民事权利的严格限制。

(5)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制度,但仅限于动产,不动产的继承仍由世俗法规定。因为教会的财产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赠与,尤其是遗赠,所以教会主张遗嘱继承。至于遗嘱的形式,口头遗嘱是允许的,与书面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罪与罚充满了宗教色彩。教会法中的犯罪一般不是直接违反政治秩序和一般社会,而是对神的侵害。据此,对罪犯的惩罚主要被视为一种损害上帝荣耀的“赎罪行为”,也是一种使受害者与罪犯和解的忏悔行为。教会法规定了各种宗教犯罪。

惩罚的主要类型有:惩罚、复仇与救赎、世俗惩罚。惩罚包括:遗弃惩罚(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种制度,任何夺取教会财产的人都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荣誉、薪金和圣物的职位,不得接受教会职务,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交往);禁止圣礼惩罚(受此惩罚者,不得祝圣,不得授圣物,不得行教会丧礼);对一个神父进行撤圣职的处罚(只适用于神父,意思是撤圣职,圣卢)。报复惩罚包括:罚款、禁止入教,年级惩罚除外。救赎是通过阅读特定的经文、布施和朝拜圣地来实现的。“异端”运动兴起后,死刑被广泛适用于宗教犯罪。教会法的诉讼制度多源于罗马法,并有所创新。

(1)教会诉讼文书(不同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根据教会法,民事或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包含简要事实陈述的书面请愿书或指控开始。被告也应书面答复原告或控告人的要求。此外,法官的判决书、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和相互询问都要写。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纠问式诉讼,即法院可以根据公众的举报或被害人的控告对案件进行调查,由官方负责调查证据和执行刑罚。

(2)证据必须在宣誓后出示,伪证罪将受到重罚。

(3)教会诉讼允许当事人由代理人代表,代理人根据证据揭示的事实在法庭上就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4)教会诉讼程序是一个具有两个平行程序的二元体系。一个是“庄严而正式”的程序,一个是“简单而公正”的程序,不需要法律代表、书面辩论、书面询问。

(5)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法官根据理智和良心原则询问当事人。即法官必须对自己发自内心的判断深信不疑,法官也必须把自己放在法庭受审的位置上,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客观。

(6)建立异端法庭

异端裁判所是13世纪西欧天主教会设立的专门刑事法庭,又称宗教裁判所。它是直接隶属于教皇的司法机构,专门审理宗教案件。教会通过建立这一机构配合世俗的封建法律,将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一种极其野蛮残酷的审判制度:无需起诉,由法庭主动调查;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进行秘密审判;刑讯逼供,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都不能成立;刑罚是苦修、没收财产和死刑;对进步思想和科学的残酷扼杀。从这个意义上说,教会法是中世纪的封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