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一个公司合同管理系统,就是如何管理和规范公司与外界签订的合同,谢谢O(∩_∩)O~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合同管理系统:

企业合同管理系统

一.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加强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业务联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该系统由企业行政部管理。

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合同的争议、调解、仲裁和起诉,由行政部门统一实施。

二、签订合同的权限和范围

合同(包括协议和意向书)的签订必须由企业总经理审核签字或由总经理指定的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字。

三、不准签订经济合同

合同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即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能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的合同是不允许签订的。具体规则如下:

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

违反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

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商业机构签订的合同;

与没有履约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

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

凡签订没有法律和经济保证的合同或假合同,利用合同从事非法活动等。,一经发现和查出,将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和内容。

1.合同双方的名称(包括姓名)和详细的营业地址;

2.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3、合同类型及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和范围;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款、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7.违约赔偿及其他责任;

8.合同必须有法人单位的公章和私章(或签字);

9.任何重大经济合同都必须有对方主管部门和银行的担保。

动词 (verb的缩写)合同管理

1.行政部建立合同档案,按合同时间分类号妥善保管,并抄送财务部同步使用。财务部收到付款后,应记录付款的时间、金额和目标,随时监督合同的履行,并将付款进度和情况报行政部相应备案。合同终止后,两个部门各自备案。

2.各部门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所有生效的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类别号分别归档保存。档案包括:合同的谈判记录(包括谈判的地点、时间、目的及双方法人名称);

信件和电报;

电话和传真记录;

相关文件和资料;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重要信息;

合同附件和图纸;

合同履行和实施的记录等。

3.合同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缺失问题进行核对,并归档保管备查。

4.各部门合同经理如发现对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或有其他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有权单独向企业总经理报告,以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不及物动词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七。补充条款

所有涉外合同都必须通过涉外管理部门办理。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行政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差错,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企业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效益的获取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企业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相互配合,齐心协力,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企业负责,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订合同的权利。超越代理权限或非法委托的,除总经理特别授权和收到委托证书外,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承包方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权、履约能力及其信用状况,对方签字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既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确保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有益的。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价廉物美、择优承包”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时,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统一平衡后再签订。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理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书面表达应当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

1.偏旁部分请注明双方全名、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2.在正文中,注意:产品名称应写明品牌、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颜色、是否为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应明确具体;数量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量差和自然损失率等。运输方式和运费责任应具体明确;交付(交付)期限、地点、验收方式应当明确;价格必须执行国家现行价格或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照规定予以说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应当具体说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和计算方法。

3.最后注意:双方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的印章;注明合同的有效期。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时,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应努力达成合同由我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第12条。采购合同应以现货为基础,坚持定额配送的原则;付款应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的方式。需要预付定金或者保证金的,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购货合同应以现金签订为主,不允许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20万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由总会计师、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绝对禁止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徇私舞弊、中饱私囊、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14条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报领导审批后,才能正式签订。

15经济合同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必须报公司审批的以外,均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应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物超过654.38+0万元;

首付款或提前付款超过65438+万元;

合资、联营、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应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物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额1万元以上的合资、合资、合作及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处负责审查以下合同:董事会和总经理委托的合同;内容复杂,难以掌握,所有企业都需要法律援助。法律顾问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评审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是否有签署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签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明确;书面表达是否准确。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有能力和条件履行合同;预期的经济效益和可能的风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17条经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应当或者可以报请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或者提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审批程序如下:

1.宣言。各企业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签订经济合同申请表”(一式两份),报企业领导审批。(领导口头同意先签约的,签约后办理手续)。需要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由企业领导签字,连同合同初稿、相关材料及附件一并提交。

2.复习。送审的经济合同,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通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具体的谈判要求和注意事项)。

监理在“申报表”上写出意见后,留存一份“申报表”和合同初稿作为底稿,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由承包单位按批准意见办理。

以上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或授权者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的完成标准,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支付材料款,工程竣工验收,价款结算,无剩余谈判程序。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和承办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否则,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在履行经济合同中遇到困难时,应首先尽力克服困难,尽力保证合同的履行。

实际履行或者适当履行中有不可克服的困难,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协商。

第二十三条委托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严格控制,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在公司内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程序,按照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已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部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合同,在协议变更或终止后,应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处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等)。双方的),任何口头形式均无效。

第二十七条在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达成或者被批准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但是,特殊情况下双方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九条凡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为名,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六节经济合同正本的处理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有任何更正,应按照《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承包企业处理。涉及内部几家企业的,可以由公司协商或确定一家企业主要负责修理。承包商必须具体负责争端的处理到底。

第三十二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基本方法是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发生争议后,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保护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对于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产生的纠纷,要实事求是,分清轻重缓急,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做好应尽的工作,不得推诿、指责或相互推诿,统一意见、行动和对外事务。

第三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由董事会和总经理委派;

2.企业解决不了;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争议提交处理的程序是:

1.承办人应填写《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根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申报单位负责办理;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处理。

3.法律顾问室经主管领导同意,可将不能协商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争议的提交,加上我方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必须考虑足够的时间申请仲裁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由法律顾问处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经济合同文本(包括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附件、文件、电报、图表等。与合同相关的;

2 .清关、发货、托运、验收、发票等相关文件;

3.付款承兑和收款凭证,以及相关财务事项;

4 .产品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违约的证据;

6.与争议解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争议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由双方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将双方签订的解决合同争议的协议、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构生效后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复印若干份,送交与争议的解决和履行有关的部门,各部门负责文件的理解和履行。

规定期限届满,对方未执行上述文件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报告。

第四十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者判决书,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合各单位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第41条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前,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对方当事人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订立协议,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解决或者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备查。

第七节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实行两级管理和专业归口管理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和经济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为:

总经理主管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主管,归口管理部门是法律顾问室。

经理、副总理负责下属公司层面,归口经理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客户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主管国内贸易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国内贸易合同的审批。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进口、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行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和施工合同。

第四十六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行使法律监督权;负责审核公司批准或签署的合同,负责抽查下属企业批准的合同,并提供法律协助;

3.负责法人客户及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考试,提高法人客户的法律素质;

4.负责评估各企业合同管理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审批、见证、认证、公证等事宜;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相关合同的谈判、签署和履行。

第四十七条下属公司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 .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办理申报手续,对需报公司或上级部门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客户的日常管理和年终评审的初审;

4.根据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复本企业的合同纠纷;困难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保管和合同台帐的建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法人客户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和签订,既不违规越权,也不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于必须报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我的意见并对我的意见负责;

4.具体负责已签订合同的全面履行,对履行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并积极设法解决,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负责保管我签订的合同的所有资料;合同完成后,应立即将材料报送备案。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书:

1.良好的政治思维。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能抗腐蚀,不贪污受贿,不自私自利。

2.很好的商业工作。熟悉本职工作,能够很好地完成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选择最佳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节约资金,增加收入,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初步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法人客户的设立和数量。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出具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重新审核。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这一年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取得了哪些成绩,发生了哪些问题,是否存在违纪问题。经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撤销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法人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禁止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法人委托人转让时,应当将其法人委托证书交回所在企业。

第五十四条签订合同实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险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代替。否则,财务部门有本事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还可能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发放。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或使用。

第五十六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混用、替代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详情如下:

1.创建合同文件。每个合同必须有一个号码,不得重复或省略。每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和附件、合同文本的签署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记录、合同变更和终止的协议(包括文件、电传等。)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账户。各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建立经济合同分类账和总账。每个企业都必须建立主账户。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订日期、合同标的、价格、交易对手、履约情况、备注。台帐应每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月报表”。各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报表提交总经理,并抄送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部办公室。

3.销售合同

第1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门、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销售合同的审批和订立。

第二条销售格式合同的编制和批准

第三条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经理会同法律顾问拟定。

第四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 .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和验收方式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5.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

6.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7.特定商务谈判的可选条款。

8.本合同双方盖章生效。

第五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当经企业高级管理层审批后统一印制。

第六条销售代表在与客户洽谈销售事宜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标准合同的部分条款,但应报销售经理批准。

第七条销售代表应当在其授权范围内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如超出权限,需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第八条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部门应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并抄送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缺货或客户特殊要求,销售部或客户申请变更合同,双方协商变更合同,重大合同金额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销售部门根据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产品销售的现实情况和客户的要求,与客户协商终止合同。

第11条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序,按照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就变更或解除合同达成协议后,应报公证处重新公证。

第12条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电报、电传),口头形式无效。

第13条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署记录。

第15条销售业务员需填写合同代码并签字确认,签署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全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代表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必须保留原件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署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记录、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约定。

第18条买卖合同应按年份和地区装订成册,保存××年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时间超过××年的,合同档案管理员应将未收到款项或有欠款的单位的合同清理后另卷保存,收集的合同经销售经理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21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