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学前教育三年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公办民营”的格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和公办幼儿园,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切实保障幼儿健康。

(2)目标任务。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统筹”的管理体制,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学前教育水平。到2013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全部达到省定基本标准,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所经省级批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建成1所幼儿园,使未来三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和在园幼儿数达到65%以上。

二、工作重点

(1)大力发展公办和公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努力通过新建、改扩建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和引导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举办公办幼儿园、开办分园;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集体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剩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剩余的公共资源,通过改建后组织到幼儿园。经当地政府批准,现有的5个班以上的小学附属园可以从小学剥离出来,改造成独立幼儿园。

(2)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积极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领域,积极支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公众、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出公办教师等方式,指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民办幼儿园在审批、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社会各界向公园捐赠。对合法经营、实施普惠性服务、符合审核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制度。

(三)开展居民区幼儿园专项治理。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2065 438+00)59号)要求,新建居住区规划幼儿园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拨给市、区(含高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居住区幼儿园产权归教育主管部门所有。按照《济南市城市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1)26号)要求,对居住区现有教育设施进行专项整治,如未建成或挪作他用的,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在居民区建设的幼儿园由政府统筹安排,鼓励开发商将建成的幼儿园无偿交给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办园职责,严格限制高收费,承担办园经费和教育设施更新维护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

(4)加快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县(市)区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年度计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达不到上级有关标准的幼儿园要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限期改造。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用公款建设超标准的豪华幼儿园。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的要求,幼儿园教育设施应配备齐全。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建设质量;建立园林、设施设备改造维护长效机制,禁止使用危险房屋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建立健全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名校长、名教师、特级教师培训,发挥他们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和教学保障能力。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落实教师身份和待遇。严格落实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督促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条件的在职人员限期取得资格。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总量调整的原则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逐步配备幼儿园教师;2011新建的50个公办园,根据规模,每个园增加5名公办教师,从县(市)区调入5-10名公办教师,不足部分从社会上聘用。有公办幼儿园,人员不足可以调剂补充。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要达到50%。

农村集体幼儿园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由镇村统筹,其工资应达到省级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的要求,即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镇(街道)统一管理的形式按时足额发放。

(6)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

1.规范幼儿园行为。对幼儿园实施规范管理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和年检制度,对未经审批的幼儿园进行分类整改,整改后达到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的予以登记;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早教机构、教育咨询等社会办学的检查,规范各类学前教育行为。建立幼儿园课程设置常态检查机制,预防和纠正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各种过度教育现象。

2.扎实做好校园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把保障幼儿生命安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构建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防止校外暴力和园内安全事故。

3.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财政投入、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涨价备案和收费公示制度,有效规范收费行为。

4.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机制。坚持科学教育,按照儿童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以儿童为本开展工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智力发展、快乐成长。

第三,支持政策

各级财政要切实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教育经费投入。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学前教育投入政策,足额落实资金。

(一)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我市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对列入今年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新建50所符合标准的公办、公办幼儿园,以奖代补,按654.38+05万元(不足6个班)、20万元(7-654.38+065.438+0个班)、25万元(654.38自2011起,具有普惠性质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即按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每增加1个班奖励3万元。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幼儿园(市级一类园)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孤残儿童提供资助。

(二)设立学前教育发展综合奖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我市设立学前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综合考核各县(市)上年度公办幼儿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落实教师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纳流动儿童入园,以奖代补形式对相关县(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以上扶持政策由市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认真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积极做好本地区幼儿园布局规划、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和工资保障、相关公用经费筹措、各类幼儿园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承担起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责任,筹集相关资金,改善办园条件,办好本地区中心幼儿园和社区幼儿园,大力扶持农村集体幼儿园。

(二)分工明确。成立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完善保教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市社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等政策;物价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涨价备案和收费公示制度。综治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整治和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民政、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通幼儿园建设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相关费用,缩短受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建设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参照中小学安全工程标准执行。

(3)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各级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督导评估。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集、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学前教育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4)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