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特岗计划”招聘细则

法理分析:一、“特岗计划”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县、校、岗)的原则。二、符合“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岗位要求,特岗教师不得安排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小村、教学点)、幼儿园或非乡镇及以下非教师岗位。重点在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学校,充分满足原扶贫上市地区小村、教学点教师补充需求,根据需要提高小村、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比例。三、“硕士生”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筹考虑,根据研究生入学面试成绩、本人自愿和学生原籍等因素,推荐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就读。四、“特岗计划”招聘教师服务期(聘用期)为三年,特岗教师服务期(聘用期)纳入当地教师队伍整体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交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