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旧管网改造应用要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21]15号

2021 8月9日13:4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旧住宅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城市旧住宅区改造,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改造原则,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把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社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任务结合起来,量力而行、量力而行,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推进“* * * * * * * * * * * *”建设。

二、转型范围和目标任务

(1)改造范围。市、县、原农场和森工系统二级机构所在地,2000年底前建成需要改造的老旧小区或单体住宅楼。2000年以后建成并经鉴定为安全的C级住宅,以及没有独立厨房和卫生间的非成套住宅,均可纳入改造范围。

(2)目标任务。2021年,全省启动改造老旧小区1439个,涉及居民近40万人。力争到“十四五”末,基本完成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

(3)确定方案。各地要摸清存量底数,不要盲目攀比、借钱摆摊,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把居民投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确定等作为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前提条件。

第三,转型类型

我省旧住宅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基础班改造要“改到极致”,完美班改造要力争“改到适当的时候”,提升班改造要力争“改到可能的时候”。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的安全需求和基本生活需求,改造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和粉刷、屋面保温和防水、楼梯间粉刷和照明、楼梯间窗户更换、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小区内和与小区接触的基础设施,以及小区照明、fttp和架空线。

(2)完美品类。为满足居民便利和改善生活的需求,改造主要包括小区绿化改造、具备条件的楼宇加装电梯、完善小区适合老年人使用的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和汽车充电桩、物流快递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楼等配套设施,以及居民专属部分管线和室外窗户的更换。

(3)推广类。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主要包括社区及周边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5G设施、养老、托儿所、助餐、家政、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终端综合服务站、公共服务用房、应急避难场所、能满足防灾防疫的应急设施等。

第四,完善组织实施机制

(一)加强组织,促进协调。

1.省级统筹协调。省级直属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和任务,制定转型政策,审核转型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市县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确定牵头部门,成立由住建、发改、财政、城管、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专业业务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重要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合力推进转型。

3.街道(镇)全程参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参与整个项目的改造和管理。负责摸清项目情况,调查居民装修意愿和满意度,组织居民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居民确定装修后的长效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居民投资和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2)组织居民充分参与。

1.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充分发挥街道(镇)和社区党组织的作用,协调社区居民参与转型。

2.组织居民全程参与。各地要搭建沟通讨论平台,开展由基层党组织牵头的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组织居民参与方案制定、建设配合、后续管理、效果评估等全过程。

(3)加强转型实施管理。

1.落实主体。各地要明确项目改造主体,建立相关企业和管道专业业务单位参与的项目实施机制。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改革模式。

2.整体规划和实施。积极推进片区联合改造,推进与片区改造高度相关的地块整体更新,构建功能完善、品质优良、生活便利的人居环境,打造“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

3.专业业务单位参与。各地要组织专业业务单位做好现有管线的认领、改造内容确定、改造方案制定、设施产权明晰、维护责任落实等工作,签订改造协议,确保管线改造与其他改造内容同步实施。要为专业业务单位的项目实施提供支持和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未经协商,专业经营单位现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

4.保护城市景观。改造工程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时。严格执行保护和修缮要求,延续城市特色和历史文脉。

5.创建特色社区。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2021开始,结合有条件的老住宅区改造,建设一批“完整住宅区”和“绿色社区”。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检验抽检、跟踪审查,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2.落实主体责任。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推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3.严格控制材料质量。各地要落实防水、保温等建筑材料和构件质量检测制度,定期开展现场抽样检验检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选择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大宗建筑材料集中采购。

4.建立公示制度。各地在组织项目改造时,将按照统一公示模板的要求,现场公示改造信息,实施1二维码1项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发挥监督作用。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居民在改造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更新改造项目相关资金的审计监督。

(五)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1.完善后续管理机制。各地要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要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建立健全补缴、续缴、使用和即时交付制度。鼓励相关服务设施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增强社区“自我造血”功能。

2.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各地要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的物业管理模式,分类施策推进改造后物业管理的承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介入,参与改造全过程,依法承担后续物业管理。鼓励社区改造后实行物业服务费制度。

五、完善转型融资机制。

(一)履行居民义务。

各地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根据不同改造内容和地区,确定居民承担不同比例改造资金的政策,以多种方式出资。各地要制定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制定政策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旧住宅区改造和安装电梯等居民缴费。加强居民部分出资的使用管理。

(二)加强改造融资。

各地要通过市场化融资、专业经营单位投资、财政资金、使用国有住房销售收入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旧住宅区改造,采取市场化方式,利用企业信用债和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加大对旧住宅区改造的信贷支持。

(3)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与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改造后,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纳入企业成本,并由其负责后续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要通过政府采购、新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入改造。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1.专业业务单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组织的旧住宅区改造,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依据,按规定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2.支持服务政策。旧住宅区改造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确定配套政策支持

(1)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1.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旧住宅改造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实施联合评估和联合审查。各地要确定牵头部门,组织行政审批相关部门、相关专业业务单位和当地街道(镇),对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进行联合评估,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相关部门可根据联评联审确定的改造方案,直接办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3.简化审批程序。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和联合审查确定的改造方案,不再批准项目建议书;对于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或规划条件调整的改造项目,无需申请土地规划许可;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更的低风险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可以不进行施工图审查;新增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或项目投资654.38+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鼓励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某一区域改造项目捆绑、报批、分别实施。

4.标准的合理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明确标准要求,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因为公共空间的改造利用,各种设施的建设改造涉及到日照间距的影响和绿地的占用,可以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解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建筑安装电梯。

5.简化申报程序。开展所有承包商、街道(镇)、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涉及规划、消防验收的装修工程,可提交建设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1.盘活现有资源。对小区内使用土地安装电梯、建设各类服务设施的,可依法合理兼容或转换,不增加地价。有效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置房屋,统筹利用公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资源,完善老旧小区及周边社区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租赁、购买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

2.优化控制指标。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周边零散用地和非居住低效用地进行改造项目,灵活划定用地界限,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在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确保公众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合理优化控制指标。改造项目含有拆迁、重建、改建内容的,可以在妥善解决居民需求和相邻方利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容积率、绿地率、控制高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

(3)明确土地支持政策。

1.土地供应政策。改造项目中使用分散土地和非居住低效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应当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土地;涉及经营用途的,可按相关规定优化程序,依法转让。

2.注册确认政策。在整个改造过程中,涉及利用闲置房屋和其他存量房改造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用地性质的手续。设立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积极办理。

七。加强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组织指导,落实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直接负责人抓的工作责任,积极研究改造重大问题,落实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2)做好督导评估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地)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

(3)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住宅区改造的意义、经验和成效的社会宣传,引导居民转变观念,变“我要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居民积极参与改造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5438+2025年2月31。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旧城改造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8〕37号)同时废止。

附:中央直属部门城市旧社区改造工作职责分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7月9日